问: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的食堂工具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