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征收10%企业所得税。某外商在中国成立了一个投资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该中国投资公司分得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否要缴纳10%预提所得税?
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该外商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如果确实如您所述是属于对于在中国成立的中国投资公司分配的利润,则该中国投资公司应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对于向居民企业分红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笔税后利润可以视作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确如您说述,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的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