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专业为中学学生提供餐厅服务的餐饮管理公司,于2006年托管了一家初中餐厅,托管过程中我们只在校园内的学生餐厅内对该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服务过程中我们不收取现金,而由学校统一对学生提供充值,学生刷卡消费,月底学校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剩余款项以现金方式对我们结算,用于支付餐厅的各项原料、低耗、员工工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支出。
请问学生的消费额是否免缴营业税?如果不免营业税应由校方还是由我公司缴纳?
另外,我们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时,查到社会化公司经营高校餐厅可免营业税,有无关于中学餐厅社会化后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学餐厅与大学餐厅相比,学生的消费更低,食品卫生安全要求更高,是否也应享受高校学生餐厅营业税的免税政策?
现当地地税局以国家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为由要求我们补缴2006-2008年的营业税,并对我们实施罚款及交纳滞纳金的处理,是否合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对设置在高校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其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社会化公司经营学校餐厅,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照章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