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人员出国考察设备,签证费由收款单位给开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我们能否依此入账,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贵公司出国考查设备,发生签证费而取得《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票据,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京财综[1999]238号)二、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代收、代垫凭据;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和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非行政事业收费的银钱往来;4、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各种会费收入。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的收入,要依法纳税,不得使用银钱收据。
据此,签证费属于行政性收费,不符合该票据使用范围内。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收费项目使用收据有《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收费专用收据》两种票据。
综上,贵公司从收款单位取得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理票据,应做相关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