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土地需要向农民交纳补偿费,取得不了发票,取得有效的什么样的依据,才能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9条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而,依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人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属于应交营业税的范围,贵企业应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