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用于辅助生产、企业管理、销售等部门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问: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只有用在细则所列明的非应税项目上,其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用在辅助生产、企业管理等方面不属于有于非应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那么,外购和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货物产品领用作为工作服用于辅助生产、企业管理、销售部门等方面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呢?
答:贵公司领用工作服,可区分具体情形,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但这种劳动保护一是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二是必须是合理的支出;三是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用于这方面的工作服,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反之,应将相关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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