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融资,预收购货单位货款,几个月发货结算时让利销售,造成销价比市价低很多,现片管员对我们的价格作出了警告。不知税局这么做有什么依据?如果税局不允许我们这样做,我们该怎么办?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而,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对贵企业作出的警告有道理也有依据,但同时如果情况确如贵企业所述,属于融资性质,那么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先按贵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进行计征增值税,如果贵企业没有同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时则需要按位列顺序第二的即市场销售价来进行补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