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440002 分类 税务
问:营业税条例中“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其他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等同于个人,对吗?
咨询时间:2009-09-21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而不是其他单位,同时与原条例第五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相比,分包的对象也由原规定的“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部分不得扣除,此规定与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相一致。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