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我单位招聘的一线人员紧缺,所以对于应试的人员不论是否录用,都给每天250元的补助费(此部分费用不提供发票),并且报销往返车程的火车票、飞机票。请问对于此部分的面试补助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答: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而,贵企业提供给这部分应聘员工的补助实质属于对参加面试人的一种误工补偿性质,我们理解不属于上述应税所得范围内。对其所取得的补助费及为其报销的火车费、飞机票费应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而,对于贵企业这种支出,我们理解不属于企业正常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缺乏合理必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