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请问:1.其中“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是不是指的具体日期,如2009年9月1日?
2.一般合同都是规定按施工进度付款,比如:基础完成付20%,请问这种情况是合同明确规定了付款日期,还是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
3.《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2007年、2008年的遗留问题能否照此执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中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表述,包括合同中注明的具体日期和合同中注明的工程完成进度。《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前年度涉税问题仍按照原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