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以服务业、建筑业为主,并兼营商品销售(买卖),公司注册地在北京。A公司在贵州的C项目部,属于A公司派出的非法人、非委托法人(也无非法人营业执照)、非持续经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某建设项目;C项目部在北京某国税局办理了“外管证”,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C项目部经营期超过180天。C项目部与业主签定了工程总承包和设备销售两个合同,合同主体是A公司与业主。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A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现C项目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①C项目部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②C项目部应在本地预缴或缴纳增值税。请问C项目部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在本地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因此,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未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或者按照现行征管法等规定应当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该纳税人C项目部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