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生产汽车音响的企业,内部设有研发机构,在会计账上单独核算研发支出。为了研发需要,最近购进10辆小汽车价值160万元作为汽车音响效果试验。购进这批小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9种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列入研发支出,一次性报销。
借: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
请问这种账务处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否扣除?
第二种意见,列作固定资产处理,按月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
贷:银行存款
计得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请问这种方式处理,研发支出减少,达不到当地科技部门提倡研发支出占收入5%的要求,取不到一些优惠待遇。请问哪种账务处理符合会计、税务的规定?
答: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9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会计还是税务处理,对企业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用的小汽车,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并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条件的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