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你好!我公司为国有企业,2006年将一处房地产出售给乙单位,并办理好有关产权手续,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但当时在合同中对乙单位提出了约束条件,现乙单位未达到约束条件,需要支付违约金,请问如何纳税?
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2]40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所以,对于贵公司依合同规定向受让方收取的违约金,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补交违约金部分的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法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而,我们理解,对于贵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也应补缴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而,对于印花税可按合同金额贴花,如果合同中的转让价未包括违约金则不需在收取违约金时补贴印花。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而,贵企业还应将此违约金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