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B公司完成对A公司的吸收合并,且该合并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B公司合并A公司后存续,其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2007、2008年为所得税免税,2009、2010、2011年为所得税减半征收。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请问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多少?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又为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9款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根据本条规定:
1、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500万元,减半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计算;
2、若2008年、2009年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500万元,B公司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00万元(500-200),因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为亏损,减半优惠金额按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