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进口货物达到一定数量,外国供应商会根据我方购买数量计算销售奖励返还我方,若我方单独收取外国供应商支付的外汇作为销售奖励,那之前已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应作如何处理?若作进项转出处理,则所收取的奖励金额应作为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计算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因而,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对于收到的销售方返利依据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在取得返利的当期冲减进项税金,所用金额为从销售方所收取的返利款项,换算后再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