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9月份从土地储备中心取得一块土地,但当时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2009年9月办完手续,财政局要就我们按照23元缴纳耕地占用税,我公司认为应按2007年9月份取得的土地时的4.6元缴纳,我们的理解正确吗?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贵公司应按照上述条例规定,以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间为准。如果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适用的纳税标准为23元,贵公司只能适用23元而不能适用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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