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466605 分类 税务
问:2007年我公司原香港股东按章程约定投入等值于人民币1亿元的美元,验资报告按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投入为1亿元。2009年我公司香港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方其他股东。如果股权本身并未增值,只因汇率变化造成的增值部分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咨询时间:2009-10-21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财产收益规定:
一、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三、一方企业转让从事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或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9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述的香港股东转让在贵公司的股权时:
1、转让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应在贵公司所在国征税,即贵公司以香港股东取得的收入全额减除原投资成本(1个亿)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10%税率。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