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合同(铝合金窗、进户门、管桩除外)。请问铝合金窗、进户门、管桩工程与具有生产及施工资质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分别注明铝合金窗材料款、进户门材料、管桩材料款和安装铝合金窗、进户门、管桩的劳务价款)。这样是否以安装费缴纳建安营业税,还是以铝合金窗材料款、进户门材料、管桩材料款一并计入工程价款缴纳建安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9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具有生产及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铝合金窗、进户门、管桩工程合同(合同分别注明铝合金窗材料款、进户门材料、管桩材料款和安装铝合金窗、进户门、管桩的劳务价款),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的铝合金窗、进户门、管桩材料等货物,则应当分别核算建筑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材料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否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以铝合金窗材料款、进户门材料、管桩材料款一并计入工程价款纳建安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