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9条免增值税废渣范围中明确“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作废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含有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经查,粉煤灰从资源综合利用角度包括灰和渣,是灰和渣的统称。请问财税[2008]156号中粉煤灰是否包括了炉底渣,作为广泛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砌块的炉渣政策是否有变化,仍属于免增值税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炉底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