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公司在执行30%扣除标准时,地税局答复30%的扣除标准只在税收检查期间适用,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发文,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请问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到底如何执行?
答:地税局的答复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组织其所管理的大企业进行税收自查,针对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而出的一些解释,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对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