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办实业,该公司资金来源于资本金收入及被投资公司分回的股息分红(被投资公司已缴企业所得税),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收入,但有资产折旧、办公费、交际应酬费、工资、利息等支出。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税金,如何计算?
答:如果确实未实现自身经营的业务收入,则应该不涉及流转税,但对于贵企业而言,仍需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对于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虽然本年度无收入也就无利润暂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企业计算出来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按相关规定进行弥补。
1、收入: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进行确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而,对于贵企业所取得的股息分红也应计入收入总额,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息可以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弥补亏损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另外,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企业所述的收入往往与税法上实际所规定的收入确认是存在差别的,贵企业还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是否实现收入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