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取暖费是否应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是否有扣除标准?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取暖费不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但在实务操作中有些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
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2008]1318号)文件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规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行[2003]2082号)的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我市职工按照《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自采暖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贵企业的情况原则上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请协商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