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了优化组织结构,将其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到集团公司。这种无偿划转股权的行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贵公司所述情况,我们认为符合财产转让行为。虽然“无偿划转”,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无偿划转股权”涉税事项,也将要深入开展分析其无偿的合理性与可能性,是否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其动因与获得税收利益相关性等核查。
贵公司无偿划转股权事项,应按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货币或非货币性收入,如经税务机关确认不符合正常交易价格,其有权按规定进行核定交易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