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中第六条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请问该文件中所规定的小规模企业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如何核算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九条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9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体工商户也为增值税纳税人。
税务机关在对增值税实际征收管理中,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划分,通常情况下是依据企业性质和销售金额。其规定在新旧增值税实施中都做了具体表述。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包括个体工商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如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