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的产成品自用,转为固定资产后,除了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外,是否需要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结转?
答:贵公司将自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使用,这时需要判断这项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如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处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贵公司有符合以上用途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时,对会计准则规定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应付福利费情形应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与核算收入的确认一致。其他情形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在会计处理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