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股改建账后,将土地价值从房产中剥离纳入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即相应减少了房产原值。请问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时应如何确定缴税基数,是否应包含剥离的土地价值?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贵行会计核算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计征房产税时是不包括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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