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外方在国内的所得税,是否双方(如中国和美国的企业)都能够根据协定抵免(包括预提所得税)?
答:一、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执行税收协定政策我国在已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与有些国家协定仅规定直接抵免,即仅对我国居民从这些国家取得的所得被直接征税部分给予抵免。与有些国家协定列有间接抵免的规定,即除对我国居民从这些国家取得的股息被征收的税额给予抵免外,还对该项股息所含对方国家居民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抵免,但一般规定是在参股对方居民企业10%以上的情况下给予间接抵免。我国与个别国家协定还列有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国居民从这些国家取得的所得如对方国家给予减税或免税,汇回国仍按抵免法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
《中美税收协定》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
(二)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应允许其居民或公民在对所得征收的美国税收中抵免:(一)该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该居民或公民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二)在美国公司拥有中国居民公司的选举权不少于百分之十,并且该美国公司从该公司取得股息的情况下,分配公司或代表该分配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本协定第二条的*9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所述的税种应认为是本款所述的所得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协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所得,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因此,根据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规定,美国可享受我国税收抵免政策(包括预提所得税)。对中国居民境外(美国)取得的所得及已缴税款(含预提税),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采用限额抵免法处理。但允许扣除的国外已纳税额以外国所得额乘以本国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为限。
美国企业在中国缴纳的税收,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是与中国抵免政策一致的,在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回国后也可以享受抵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