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厂房或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的设备进项税金不可抵扣。该政策还列举了不能抵扣的设备清单,但是并没有告诉纳税人如何判定所购设备是否属于附属或配套设施。从而导致公司在判断是难以定论。
而且我公司还专门准备了一份报告,写明设备的用途报当地税务部门审批,但是税务官员也只能根据那些政策中罗列的设备对照着给我们讲述能否抵扣。但是现实中有一些设备并不在清单中,看起来和罗列的设备的作用又有点接近,是否不能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的设备,如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列举的不予抵扣范围内,并且符合现行抵扣政策,应准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