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成都市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我公司厂矿需要拆迁,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采取以土地置换的方式进行,互不补偿。请问我公司置换得到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09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因政府规划置换的土地不用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