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武装押运的营业税怎样计算,如何确定计税依据,是全额还是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贵公司单纯从事提供车辆及武装护卫押运服务,将现金等贵重物品押运到目的地取得的押运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不提供车辆只提供武装护卫押运服务,取得的押运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即提供车辆又提供武装护卫押运服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