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从青岛土地局取得一宗土地,缴纳出让金500万元。现在将土地以800万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请问能否按照差额3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另外可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6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购置的房产,只能扣除房产的原购置价格;销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只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原受让价格。对特殊情况涉及销售不动产抵扣土地使用权的,须书面上报市局正式批复后方可抵扣。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购置的不动产”,是指单位和个人未参与建设,以直接购买获得产权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中不包括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因此,贵公司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出让时不可以按差额300万元为计算依据缴,应按全额8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