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子公司间通过海关合同实现的销售、购买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而,对于母子公司间的销售及购买货物除上述作为内部执行计划所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外,其他的作为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并用以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