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内部刊物为鼓励投稿,向投稿人支付一定的稿酬,是否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按上述规定确定员工在企业内部刊物发表文章获得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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