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建筑工程不得再分包和转包,税法对该两项承包未明确计税营业额,请问再分包和转包是否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没有对是否为再分包就不能差额纳税的限定,但对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是否在税收上也禁止,各地的理解不尽相同,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行为违法而不允许差额纳税的,还是要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回复为准。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废止了原来的相关文件,目前还没有出台新的文件,我们理解该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相关问题还是等新规定的出台再确认为好,没有出台新文件之前还是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为好,以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