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烟草批发公司在批发卷烟时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可以扣除生产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的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具体规定内容为: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烟草批发公司在批发卷烟时应在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缴纳消费税,同时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河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