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表处的兼职代表,2009年3月份从代表处取得收入10000元(首代职位),在境外总部取得收入20000元(境外职位),但是3月份并没有来到中国。该兼职代表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答:这个问题兼职首代的身份认定是关键,如果不能提供代表的兼职性质,就要按全职首代一样认定为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负有居民纳税人的全面纳税义务,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均应在境内全额申报纳税,缔约国也不再重复征税;如果能提供代表的兼职性质,且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该兼职首代3月份实际未在中国境内工作,不用就境内、外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15号)第七条规定,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对于在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已经先期来华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后被正式委任,属于这类情况的,也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如果该个人最后没有被委任为常驻代表或者确定为代表处常驻工作人员,则可以按短期逗留人员对待,符合协定限定停留天数等条件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