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销售产品开具发票,在固定期间内客户以现金形式按照销售数量提取一定服务费(相当于单价下浮),公司财务部以自制的服务费计算表核实后付款。请问以自制的服务费计算表入账是否合理?服务费财务作何科目入账?服务费入账涉税有何规定?
答:单位在销售货物累计一定数量后,向购货方支付的“服务费”,我们理解应属于折扣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使用自制计算表入账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开具红字发票后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