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委托代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里的委托代购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代购合同及与受托方的结算凭证,我们理解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