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公资是3726元,员工当月工资25000元,假设当月工资产生的“四险一金”为2500元,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9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四条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员工当年如果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是260000元,2008年北京市月平均公司是3726元,此员工当月工资25000元,假设当月工资产生的“四险一金”为2500元,在公司工作年限7年,那么此月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先需要确定该员工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260000元,问题所述北京地区2008年人均平均工资应为44712元(3726×12),则:
北京地区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44712×3=134136(元);
2、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260000-134136=125864(元);
3、再按国税发[1999]178号进行平均,作为其月工资收入:125864÷7=17980.57(元);
4、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7980.57-2000=15980.57(元);月工资应纳税额:15980.57×20%-375=2821.11(元);
5、合计应纳税额:2821.11×7=19747.80(元);
6、计算该员工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扣除该个人按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即问题所述的2500元,应为当月工资25000元的扣除基数,但这2500元必须符合规定比例,如果超缴的部分则不应进行扣除,那么:
该员工扣除“四险一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2500-2000=20500(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1375=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