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请问免税期如何确定?如我单位2000年未经法定部门批准而填海并投入使用,直至2008年补办齐手续,并取得证书,如果暂定免缴期为10年,请问免税期是否为2008年至2017年?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0年未经法定部门批准而填海并投入使用,直至2008年补办齐手续并取得证书,应从2008年补办齐手续的月份起开始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