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无线电厂将价值2000万的资产(包括厂房及附属中央空调)出租给某电子厂使用,2008年10月将所属厂房出售给一家投资公司,其中中央空调到国税开具的普通发票价值1000多万,国税并未征收税款。上述固定资产是否具备免税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