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请问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时如何计提?有无明确计提比例?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规定:(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上述规定,新准则下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均没有规定明确的计提比例,并且作为负债,只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同时满足“(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才能计提。否则应在实际发生时先在“应付职工薪酬”列支,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