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政府规划调整被拆迁,2005年取得新厂房的规划许可证,按规定2010年应将收到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清算。现基本情况及数据如下:
1.收到拆迁补偿金3000万元,已入“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款”科目。
2.原厂房被拆除时的净值为500万元,原土地摊余额100万元。
3.新厂房购置土地款300万元,已入“无形资产——土地”科目,2008至2009年已摊销12万元。
4.新厂房建设2000万元,已入“固定资产——生产用厂房”科目。
请问上述拆迁补偿金如何核算?
答:(1)收到拆迁补偿金3000万元,已入“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款”科目。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30000000.
(2)原厂房被拆除时的净值为500万元,原土地摊余额100万元,补偿已发生损失:
借:专项应付款 6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0.
(3)新厂房购置土地款300万元,已入“无形资产——土地”科目,2008至2009年已摊销12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30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0.
假设土地摊销期为60年,则每期摊销土地成本同时:
借:递延收益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4)新厂房建设2000万元,已入“固定资产——生产用厂房”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 20000000
贷:递延收益 20000000.
假设厂房摊销期为20年,则每期计提折旧同时:
借:递延收益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5)结余100万元,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00
贷:资本公积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