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从事货物运输,停靠国内及国际各港口。目前部分港口方及港口代理方,存在仅认我公司的船舶名称,不认公司名称的现象。一些港口服务费用开出的发票抬头为我公司船舶名称,而不是公司名称。我公司船舶名称是*10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请问此部分发票抬头为我公司船名的港口费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有效入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抬头为船名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