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务派遣人员通过税务机构代开发票入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劳务报酬计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而,劳务报酬所得强调的是个人所独立从事的业务,通常情况下,这种劳务报酬所得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从问题所述,应该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企业直接将报酬付给这些独立从事劳务的人员,则需要由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其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是与其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企业将该笔报酬付给公司而非个人的情况下,那么应履行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的就是该派遣机构而非企业。而对于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机构支付他们工资时代扣代缴的是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视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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