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08年首次办理海关手册备案来料加工贸易,主要产品为美国某公司深海石油钻井设备零件,产品在2009年4月25日出口,出口方式为进料加工,创汇15725.4美元,在2009年6月11日国外付给我公司加工费9474.96美元。由于该项目为首次交易,收汇核销程序环节没能很好掌握,导致逾期核销,直至2010年2月24日我公司财务人员在国税局办理业务时发现该笔未核销,我公司在2月26日补办核销手续。但目前税务局方面要求我公司补缴内销增值税12000元左右的税款。请问我公司该笔业务确实为出口行为并且有收汇事实,是否可以免除内销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2008年6月1日起210天),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9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在收汇核销截止期内,仍未核销一律视同内销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