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在境内投资境外债券市场上的债券,其投资收益应界定为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债券投资的利息所得应按实际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其属于境内所得或是境外所得。如果是境内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则应属于境内所得,如果是境外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则应属于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