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涉及哪些税?
答:企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发生特殊业务还需要视具体业务性质进行具体判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二)*9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因而,对于学校教育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免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则因为新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纳税,以法人为主体,因而对于问题所述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与其所属法人主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