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659343 分类 税务
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中提到“(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现在我公司库房内,有部分存货因转运损坏、商场退货(包装损坏、临期)、商品新旧规格切换等原因不再使用,是否属于正常损耗?另外,异地的分支机构若发生此类损失是否需要当地税务局审批?
咨询时间:2010-03-09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1、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外,现行税法并没有对“正常损耗”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应该说对“正常损耗”的理解有职业判断成份。比如食品在运输过程中,10000斤糕点损耗5斤会认为是正常损耗,而发生500斤损耗就会认为是非正常的损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明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问题所述的这几种具体情形如何界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处理。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二十条(四)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