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HY669444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有部分闲置宿舍对外出租,合同签订租期是2010年4月到2011年3月,一次性收取租金24万元。会计处理应如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配比?税务又应该如何处理?
咨询时间:2010-03-05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因此,在会计上,企业应在2010年度确认租金收入18万元,2011年度确认收入6万元。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确认收入24万元(即:做纳税调增6万元),也可按配比原则确认2010年租金收入18万元、2011年租金收入6万元(即:不做纳税调整)。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该公司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一次性租金24万元的当天。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10-03-05